沅陵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公示(2023年11月29日——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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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 沅陵县楠木铺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29.45元;2.处货值金额2.4倍的罚款人民币16660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沅市监罚决﹝2023﹞236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临沂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案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沅市监罚决﹝2023﹞223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陕西君达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君达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案 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罚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沅市监罚决﹝2023﹞22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
湖南省新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罚款8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沅市监罚决﹝2023﹞203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76790104000622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