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6号

🅺 沅陵县中国市人民政府性信息门户网络 m.wzifer.com 公布周期:2025-05-22 16:30

申请人:周某富,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被申请人:沅陵县清浪乡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清浪乡4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承杰,该乡镇乡长 。

被申请人沅陵县清浪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周某富与周某成就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桑树溶屋场后面山”(现为“桑树溶”,面积8.6亩,小班811)山林经营权属未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裁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周某富与周某成就沅陵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桑树溶屋场后面山”(现为“桑树溶”,面积8.6亩,小班811)山林经营权属作出行政裁决。

申请人称:因2007年林权改革的错误登记,涉案地小班811号出现山林重叠,与周某成产生林地经营权属争议。2023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山林经营权属行政裁决申请,时至2024年1月8日(2月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裁决。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查明:申请人周某富于2023年11月15日(邮件号:12329XXXXXXXX)就涉案林地经营权属向被申请人沅陵县清浪乡人民政府邮递行政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签收后,截至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时,被申请人仍未就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均无意见。

上述事实,有行政裁决申请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裁决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迟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之际,仍未就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裁决,该行政行为显属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依法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府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沅陵县清浪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沅陵县清浪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