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15号

♛ 沅陵县人们中央政府门户公众号公众号 m.wzifer.com 正式发布精力:2025-05-22 16:34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XXXXXXXXXX。

地址: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村

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街5号

单位负责人:唐永松,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沅陵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青鱼干”配料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回复》(沅市监信回字〔2023〕30号)。申请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沅陵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青鱼干”配料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回复》(沅市监信回字〔2023〕30号)答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沅陵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青鱼干”),邮件号:XA526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认为程序违法,遂复议。

本府查明: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关于沅陵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青鱼干”)邮件号:XA526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后,于11月1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351XXXXXXXX)向申请人邮寄了答复(沅市监信回字〔2023〕30号),邮件显示申请人于11月16日已签收。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关于沅陵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青鱼干”),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审查后依法驳回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沅市监信回字〔2023〕30号回复,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来访处理单、中国邮政寄递官网邮件号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事项违法,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审查后依法驳回了该申请。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违法于2024年4月23日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与2023年11月2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事项实质上属于同一请求,故申请人属对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