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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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沅陵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申请人:沅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桥头。
法定代表人:瞿吉承,职务: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沅城管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个人信息來源:沅陵县行政诉讼法局
原作者:
的责任编缉:检察机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