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5号

🍷 沅陵县群众地方政府网页网页 m.wzifer.com 发表精力:2025-04-01 08:58

申请人:杨某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XXXXXXXXX。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某某区某某大道XXX号。

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周,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杨某伟认为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办公室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投诉举报湖南省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枣”配料中标示“糕粉”为复合配料,目前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未在“糕粉”后面标示复合配料明细(详见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行政调解。通过邮件单号XA09383XXXXXX查询该投诉举报信件在2024年1月21日已妥投到被申请人处。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应当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事项,截至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邮件显示2024年1月21日(星期日)“您的邮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答辩人于2024年1月31日邮寄挂号信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签收。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投诉举报湖南省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雪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星期日) 由单位收发室代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了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审理期间已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寄递官网邮件号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根据本府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后,应依法于同年1月30日之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才通过邮政挂号信答复申请人(邮件号XA35174XXXXXX),该行政行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实际回复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没有影响,本府不宜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